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111年02月11日)
第 14 條
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審查會主席、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會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會之人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以錄音機、錄影機或電腦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