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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111年02月11日)
第 19 條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訴願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