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111年02月11日)
第 26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遲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