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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111年02月11日)
第 27 條
訴願事件無訴願法第七十七條情形,經實體上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處分,責令另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