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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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編制及職掌
( 112年08月24日)
第 11 條
監察業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
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
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
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
六、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