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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編制及職掌 ( 112年08月24日)
第 13 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之職掌如下: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所定之申報(請)受理、審核(查)等事項。
二、前款法律所涉案件之查核(調查)、罰鍰、沒入、追繳、行政爭訟、移送檢察機關及行政執行等事項。
三、第一款法律所涉行政規則、書表格式之訂定、修正及法令宣導事項。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補正或註記之通知、檔案管理、移轉或銷毀等事項。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政治獻金專戶(會計報告書申報)資料及遊說登記(申報)資料之建檔、刊登公報、公告(公開)及查閱(閱覽)等事項。
六、廉政委員會及廉政案件審議小組之會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執行第一款法律及廉政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