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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編制及職掌 ( 112年08月24日)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處室:
一、監察業務處,分五組及陳情受理中心辦事。
二、監察調查處,分八組辦事。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分六組辦事。
四、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五、綜合業務處,分四科辦事。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