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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8月24日)
第 2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十三條第六款自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外,餘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