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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 111年03月22日)
第 14 條
下列事項,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
一、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四、純事務性文件。
五、經辦核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