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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年12月30日)
第 16 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