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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四 章 支出 ( 109年07月23日)
第 29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八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繳庫支出,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將所收受之政治獻金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之支出。

辦理繳庫支出以郵政劃撥、匯款或轉帳方式繳納者,支出憑證為郵政劃撥收據、匯款憑證、轉帳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以現金或票據方式繳納者,支出憑證為監察院之收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