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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五 章 平衡表 ( 109年07月23日)
第 47 條
平衡表之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入所獲得金錢以外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尚未耗用完畢,或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而未核銷之餘額。

平衡表之非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受或以政治獻金所購買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非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依直線法按期提列折舊費用後之餘額。

前二項財產價額,應以淨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