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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5 條
監察院查核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以查核程序開始時之資料為準。

前項規定之查核,得透過電腦網站或其他方式,要求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及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