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二 章 申報 ( 109年07月23日)
第 9 條
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

監察院為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得要求檢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專戶如係郵局之劃撥帳戶者,並得要求檢送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二、收支結算表所列之收支結存內金錢餘額,與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不一致者,其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三、已開立之受贈收據備查聯。如有作廢之情事者,其受贈收據一式各聯。

監察院為查核擬參選人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得要求檢送前項文件、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項第一款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其期間應自開戶日起至會計報告書所載結算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