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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 111年06月29日)
第 2 條
本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各常設委員會召集人。
二、廉政委員會召集人。
三、其他經院會決議出席之人員。

前項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表出席。

本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