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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 108年10月24日)
第 22 條
政府機關查覺保密裝備有異狀或遺失時,應即通報其密碼督導機關與主管機關,並由密碼督導機關採取緊急處置。

前項危安影響,密碼督導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予以調查,最終報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