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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 108年10月24日)
第 26 條
主管機關製供或授權製供之密碼、密碼模組、保密裝備與其重要從物及附屬物,應分別核列其機密等級。

前項屬密級以上之物品,如需運送,應指派專人為之,嚴禁託運。但拆卸密碼模組之裝備,經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物品於攜出境外時,應採適當之掩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