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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 108年10月24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密碼業務,得提供各級政府機關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通資訊保密網路設置之諮詢及鑑測。
二、密碼教育訓練。
三、相關密碼技術諮詢、保密裝備及專業技術人力。
四、為執行密碼工作所需之相關經費。
五、密碼安全事件之應變及處理。
六、密碼業務標準規範之諮詢。
七、其他與密碼業務有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