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曾有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之前例。
(二)無力或不願償還債務。
(三)對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無法解釋。
(四)與賭博、濫用藥物、酒精中毒或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問題有關之財務問題。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係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死亡及其他受查核人所能控制之情況。
(二)行為已超過二年。
(三)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係屬正當。
(四)已對債權人提出合理之償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