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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18 條
安全查核結果,應以書面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三十日內核定之,並於核定後三日內,通知受查核人;必要時,得於辦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二十日,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