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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24 條
受查核人之陳述意見或申辯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受查核人簽名蓋章:
一、受查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代理人者,亦同。
二、陳述意見或申辯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影本或繕本。
五、提起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