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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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26 條
因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管理。
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