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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6 條
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勢力影響。
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狀況資訊。
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

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資訊。
二、刑事案件資訊。
三、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六、醫療紀錄資訊。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資訊。
八、其他為確保情報工作安全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