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領有月退休金(俸)者,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一、擔任領導職者,每年支領之待遇,與其同年度支領之退休給與加總後,不得超過中央機關部會級特任首長待遇。
二、擔任研究職或其他職務者,每年支領之待遇,與其同年度支領之退休給與加總後,不得超過中央機關部會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次長待遇。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得支領考核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均列入前項待遇計算。但領有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者,不得再支領年終工作獎金。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不得受分派股息及紅利。
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