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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10 條
情報機關調查發現有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之相關證據時,應評估案情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影響程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無立即明顯之影響者,應即將案件函請司(軍)法機關偵辦,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具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至第七條各款所列之情形者,得評估案情,由情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依第十二條之規定,對涉嫌者實施反爭取運用,並應適時進行損害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