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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3 條
情報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反制間諜工作,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督察部門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