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7 條
情報機關得以儀器檢測方式,對違常人員進行監督與調查。

前項儀器檢測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有無受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情事。
二、有無涉及違反情報工作紀律或相關法令情事。
三、有無財務收支異常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情事。
四、其他與情報工作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