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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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9 條
情報機關依前條調閱之個人資料,不得作調閱目的以外之運用。
情報機關對於前項調閱之個人資料之保護、管理及銷毀等,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