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2年04月18日)
第 12 條
情報機關得指定現職或遴聘(僱)退(離)職人員前往掩護機構任(兼)職。必要時,得以掩護身分為之。
現職人員於掩護機構兼職者,不得重複支領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