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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2年04月18日)
第 13 條
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其所屬人員應予解聘或資遣。

非屬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其解散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