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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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2年04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以下簡稱掩護機構),係指為有效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必要,由情報機關設立之商號、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