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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2年04月18日)
第 8 條
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應檢具以下資料送委員會備查:
一、掩護機構之組織編制、人員、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
二、掩護機構人員個人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