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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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 97年12月24日)
第 3 條
前條第二項人員之護照應由本局第五處統一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清查,並副知政風處及督察單位。
前項人員之出國管理及核准由本局自行辦理,其名冊不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列管。但留職停薪人員,其名冊仍應送管。
前條第二項人員未經核准而出國者,依相關法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