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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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104年09月23日)
第 10 條
調查結果應以書面製作調查報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摘要。
二、受調查人、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調查情形。
四、研判分析。
五、檢討處置。
六、建議。
七、其他事項。
八、佐證資訊。
第四條第二項之案件調查結果,應彙整調查報告暨處置建議,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報送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