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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104年09月23日)
第 11 條
督察單位發現屬應秘密之資訊可能或已遭刺探、收集、洩漏、交付、毀棄、損壞或隱匿時,應即向機關首長報告,奉核定後通報主管機關及權責機關,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但該資訊涉及其他機關者,應即通知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