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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104年09月23日)
第 12 條
調查後發現受調查人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將涉案人員及相關人、事、物證,移(函)送司(軍)法檢察機關依法處理;認屬違反行政法令者,應簽陳機關首長懲處或函請權責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