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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104年09月23日)
第 13 條
調查結果有公開之必要者,得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公開之。但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事項,不得公開。

調查結果得製作教育宣導資訊。但不得涉及工作模式,並應隱蔽相關人員之真實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