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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104年09月23日)
第 14 條
督察單位就本機關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事項,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督考成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就情報督察事項,對各情報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工作督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