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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104年09月23日)
第 5 條
調查程序發動前應訂定調查計畫,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對象、重點、地點。
二、預訂進度。
三、調查要領。
四、調查步驟。
五、使用之器材工具及協助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