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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104年09月23日)
第 6 條
調查期間發現有涉及其他機關人員時,為瞭解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協調其他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政風單位等協助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