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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2年07月27日)
第 17 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
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