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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2年07月27日)
第 35 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