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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2年07月27日)
第 5 條
權責法院於招考或遴選前,應先徵詢用人法院擬聘用法官助理之人數、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

各用人法院應將法官助理需求人數及職務出缺情形通報權責法院,俾其辦理招考或遴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