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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 109年04月01日)
第 30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組(隊、所、科、小組)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