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3年06月23日)
第 16 條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執行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將相關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審核存管,並退還該機關申撥經費時,繳交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國軍統一收(領)據。但非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補償及救助項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