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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3年06月23日)
第 3 條
情報機關知悉所屬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應即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人員基本資料。
二、所在國家(地區)。
三、案情摘要。

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之,並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