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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10 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應依據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慰問金:
一、喪失人身自由未滿五年者,二十萬元。
二、喪失人身自由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四十萬元。
三、喪失人身自由達十年以上者,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