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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11 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有下列之財產損失,由情報協助人員或其親屬舉證,並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認可者,核實補償:
一、判決之法律文書或公文書所列舉沒入之財產及併科之罰金。
二、其他確為情報協助人員所有而無法回復且未受補償之財產。

前項補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一千萬元。

情報協助人員於喪失人身自由期間,為爭取減刑或假釋,須繳納罰金或接受追繳、追徵或抵償而顯有不能或困難者,由情報協助人員或其親屬舉證,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後,視實際需要補助相關費用,從財產損失補償額度中扣減,並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