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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10 條
本辦法所定給與除醫療費補助外,應於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撫卹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核給法定給與後,由情報人員隸屬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