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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 109年02月12日)
第 5 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受傷致失能或身心障礙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一等身心障礙或全失能者,給與五個基數。
二、二等身心障礙或半失能者,給與四個基數。
三、三等身心障礙或部分失能者,給與三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一個基數。
六、前五款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或遭受攻擊所致者,依前五款標準加二倍發給。

前項所定失能及機能障礙等級,軍職人員準用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文職人員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